美國加州聖地牙哥台灣同鄉會
San Diego Taiwanese Cultur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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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年 4 月

319總統暗殺未遂的真兇
Andy Chang(紅柿)

去年三月十九日發生的總統副總統暗殺未遂,就是筆者命名的「連宋之亂」的開始。自從那時候已經過將近一年時間的三月六日,高雄檢察局發表說已經找到鎗擊犯,而且真兇早已死亡,這個消息引起朝野很大的反彈。第一個因素是犯人已經死亡,因此真相永遠不能解明;第二個因素是找到鎗擊犯人就完全否認藍營所主張的自作自演的謬論,使得國親人士大為恐慌。同時檢調報告也否定了真相委員會做出的調查報告,使他們大為慌張。

但是檢調的報告裡也有很多不能解決的疑問,因此這份報告也不能終結「連宋之亂」。筆者將依據報紙上的資料綜合整理,做出幾點新疑問給各位做參考。

◎狙擊手早已死亡?

檢察長的報告說,認為狙擊手的陳義雄的死體早已在319狙擊事件之後的第十天,亦即是3月28日就在台南郊外的安平漁港撈起。當時警察就把死因當做意外事故死亡處理,所以幾天之後陳義雄的屍體便已付火葬。現在檢方說,死者的家族當時就知道陳義雄是狙擊陳水扁的真兇,但沒有報警。最近警察才再度尋問家族時他們才承認陳義雄當時留有一份遺書,而家人閱讀之後把它燒掉。如果這是真的話,家族是犯了隱滅證據之罪。

警方說找出陳義雄為犯人的線索是319當天在現場付近裝設的監視錄影帶裡,發現有一個穿黃色夾克的人從現場那邊跑步離開。警察早就懷疑這個穿黃色夾克的人很像陳義雄;但是十天後陳某在海裡溺斃,而且當時家族不肯說出,因此搜索就停頓下來。到最近警方再度尋問陳妻時,發現說謊器的記錄有異狀。經過再度的尋問,陳妻才承認當時陳義雄寫下一份遺書,並且有寫他自己做的事情他會負全責等;因此警方才認定陳義雄就是狙擊的真兇。警方又說這份遺書早已被家族燒毀。

◎警察否認陳某被殺人滅口?

根據刑事組長候友宜說;當陳義雄的屍體在安平外海撈起時,屍體是被漁網梱住,因此初步也懷疑到被殺的可能。但後來發現有遺書才認定是自殺。到現在為止狙擊時所用的手鎗還沒有找到。那麼警方不是首先要懷疑是假遺書的可能嗎?沒有人看到遺書,單憑陳妻的口述是不夠的。如果沒有遺書而家族到最近才說出有,那麼案情就變得更複雜了。

根據友人的證詞,陳義雄很善於游泳,也很會潛水的。警方說陳某被梱住的魚網是他本人的所有,所以警察就斷定陳某梱綁自己而自殺。這就很奇怪了,如果一個人被魚網梱住而死,首先要懷疑的是被殺才對。檢察說,「死體沒有明顯的外傷,而且魚網是死者本人所有,所以原先斷定為誤被魚網絆住落入海中死亡;而現在又改稱是陳某自己用魚網梱綁自殺,這是很難接受的;因為一個會游泳又善於潛水的人是不可能選擇溺斃方式來自殺的。

犯人是持有手鎗,而且使用手鎗狙擊總統的人。如果他想自殺就用手鎗比較簡單而且不受苦。拿鎗狙擊總統的人企圖「隱滅証據又自殺」,就在海上用漁錘綁住腳,然後舉鎗自殺;如此手鎗和死體都會永遠沉入海底。不過,如果他要隱滅証據,那又何必自殺呢?檢方找不到犯罪手鎗,但發現死體被魚網梱住,那麼他殺遠比自殺有可能。沒有掙扎與外傷的痕跡?被人灌醉酒或用安眠藥就很容易以魚網梱綁,投入海中就被魚網的重量拖入海底。

◎陳義雄沒有自殺的動機

其次是檢方不能舉出陳義雄自殺的動機。報紙說陳某對總統有很大的不滿,但報導敘述出來的事實應該算是生活的不滿而不是對陳水扁的不滿。如果是對生活的不滿,何止陳義雄一人,很多人都有。

報紙上登出陳義雄在日曆上書寫的數行每日發生的簡單敘述文字做為不滿的証據,但是從這張日曆上根本找不到自殺的動機。在死亡的前兩天他寫著:「現在移民出國的人增加」。別人移民,和決心自殺有什麼關係?

如果說他有投保鉅額的生命保險,那就絕對不會自殺,因為自殺不會給付保險金的。就算是初步斷定過失致死,找到遺書就會追回保險金的。

◎警方搜查共犯的努力不夠明確

更不可思議的是警方說;此案中共犯嫌疑最大的三人,張新源,黃宏仁,陳義雄等都相繼「自殺」。當中製造鎗彈的嫌犯張新源是吃麻藥過量致死;提供手鎗給陳義雄的嫌犯黃宏仁是被認定舉鎗射擊自己頭部死亡,但找不出真正的死因和動機。

據警察的調查這三人都是鎗擊案的嫌疑犯,但是三人的互相關係與共犯的証據至今都找不到。因為尚未找出鎗案的手鎗,所以到現在也不能確定使用那一種手鎗犯案的。鎗擊案所找出的兩顆子彈是不同材質的金屬,所以根本不能斷定子彈是同一人製造的。就算陳義雄是鎗擊案的真兇,也找不到他使用的手鎗來路經歷。警方提出的証據頂多只能說是推測,而且一連串証據的相互關係與理由都不能証實,使人很難相信。三人的共犯理由是不是他們屬於某一個幫派?他們犯案的動機和互相關係,任務都不明白。

◎犯案手鎗的追蹤

警察認定犯案手鎗是唐守義所製造的改造手鎗。在不能証實的情況之下一直追蹤唐守義製造的三十九把,而且認為當中「尚未找到的十五把」的可能性很大。這一條線索完全不出於推測的範圍。檢察認為,唐守義的手鎗當中之一經由數人轉賣給黃維藩,而黃維藩就交給黃妻的弟弟陳義雄。沒有找到鎗怎麼能認定這些呢?為什麼黃某買鎗,為什麼交給陳義雄,陳義雄為什麼拿鎗犯案?黃某為什麼不自己去狙擊?是不是有更高層人士的指示?

◎改造手鎗的種類

只要是能夠連續發射,「改造手鎗」也可以由一個人連續發射犯案。可是所發現的兩顆子彈材質不一樣,所以犯案時所用的手鎗極可能是兩把。如果陳義雄使用其中之一,必然還有第二個鎗手用第二把鎗射擊副總統才對。顯然這裡還有共犯。如果說一個鎗手拿兩把鎗射向在車上移動中的兩個目標,在物理方面和時間方面都是不可能的。

筆者去年曾經寫過;「鎗擊案所使用的手鎗極可能不是連續發射式的手鎗,是單發型而且極可能是一種威力不強的「鋼筆型單發手鎗」。到現在為止我還是認為筆者的推論比檢察追蹤的改造手鎗有可能。姑且不論手鎗的形式,結論還是支持兩個狙擊手的存在。因此陳義雄不是單獨犯,而是有「暗殺陳水扁呂秀蓮的陰謀」。也就是說,檢察必須要追蹤陳義雄和其他的陰謀共犯。

檢察方面追蹤的三個「已死」嫌犯很可能就是陰謀組織的成員。他們三人相繼死亡就是因為組織要隱滅証據。組織要切斷警方追蹤的線索而陸續殺人滅口。這也証明;這個陰謀組織遠比警方所想來得龐大。

按當時的報導事實,狙擊手是對總統副總統發射各一鎗;這也就是說很可能是單發型的手鎗,不是連續發射型的改造手鎗。如果是使用可以連續發射的鎗,那麼狙擊手明明看著總統沒有被他射中而安然經過他(們)的眼前,一定會連續再發射才合理。事實是狙擊手沒有連續發射子彈,原因就是他不能夠,也就是「單發型的手鎗」;鋼筆型的手鎗只能發射一次。為什麼檢察捨棄這個可能性而去追蹤改造手鎗,覺得非常疑問。

◎家族為什麼要隱滅証據

到現在為止檢察尚未能找到確實証據說陳義雄就是陳水扁的狙擊犯。鎗擊發生的現場並無設置監視器,只在現場後方的監視器上發現一個可疑的穿黃色夾克的人跑步離開。警方說這個穿黃色夾克的人很像陳義雄,但警察在陳家沒有找到黃色夾克;因此証據不充分。

還有很多不能澄清的疑問。死者的妻子和四個子女都不肯向警方說父親是狙擊陳水扁的鎗手,是否另有「不敢說」的隱情?他們知道父親就是狙擊手但不肯向警方報告,把死體付與火葬而又燒廢遺書;那他們全部都可能遭到隱滅証據之罪拘押起訴。他們不肯說實情,是否受到陰謀組織的威脅?

很懷疑的是他們遭到警方拘提尋問也不肯開口。就算陳義雄是忠實的國民黨員,而且他對陳水扁政權有不滿;但在狙擊之前必須想辨法取得手鎗,選擇和堪察場地,狙擊時周圍必定要有援護人員才能得逞。有這麼多的人員支援才能進行狙擊,事後沒被傍邊的人發現,順利逃離現場。如果我們這麼想那就很容易連想到:「警方查出監視錄影帶,裡面有陳義雄的映像,就必然殺人滅口」。陰謀組織的人員引誘陳義雄到安平漁港把他殺害滅口,最有可能。

◎對檢察的發表時期的疑問

我們也不得不懷疑,檢察方面為何在這個時期冒然發表充滿證據不足,又充滿很多疑問的所謂「重大發展」呢?手鎗的型式不夠明確,手鎗沒有找到,犯人的動機,共犯的可能,嫌疑犯的連續死亡,犯罪組織的可能等等,都不明白而冒冒然發表「重大發展」,的理由是不是「政治因素」呢?檢察早就說一年以內可以破案。一年快到了,所以發表一些成果勉強算把責任推掉。

可是這次發表有一些好成績是無可置疑的。陳義雄是狙擊手大概沒有錯。這一事實完全推翻了在野黨一貫主張的自作自演的「假的真相」。同時也證明,國親兩黨做出違憲的「真相委員會報告」是含血噴人的假証據,這一點是可圈可點的好成績。所以連戰聽到檢調的報告以後大為緊張,連忙說檢調的報告「不能採信,還有更多疑點」等等。他是在掩飾去年三一九晚間國親主要幹部集中檢討,捏造「自作自演」的罪狀。

當然這次的發表還留下了很多未解決的疑問。我們希望檢調方面不要交卷算是已經有交代了。留下來的幾項重大疑點是;(1)陳義雄被謀殺的可能性和背後陰謀組織的真相,(2)確定犯罪手鎗的型式和找出犯罪所用的鎗支,(3)陰謀組織的實體和謀首(多數?)的真實姓名,(4)國親兩黨捏造假証據的事實與動機,和真調會捏造不實報告的刑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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